一) 所多瑪的故事(創19:1-11)
聖經學者解釋為何神要消滅所多瑪城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罪惡甚重(創1:20),其中包括同性戀的罪。這段經文就是這城的居民要羅得交出兩個新的訪客,以致可以「任我們所為」(19:5)。這個字(yada)在舊約中出現了943次,一般翻譯為「認識」,只有10次是直接與肉體有關。所以,一些支持同性戀的聖經學者(Bailey)就覺得這個在這裏不應該解釋為同性戀行為,他們的罪只是違反了接待客旅之法律,強行進入羅得的家而已。
可是,雖然 yada 這個字只有10次是指性交,但有6次是在創世記中出現。而且羅得寧願以自己兩個女兒交換,很明顯這是指向肉體的親近,而不只是強行進入羅得的家這麼簡單。聖經中明明指出這是一件的「惡事」(19:7),若我們認真對待新約的文獻,猶大書(v.7)也明明指出所多瑪的人是犯了「逆性的情慾」的罪。這是神能夠容許及容忍的嗎?
二) 利未記中的律法(利18:22;20:13)
利未記是記載猶太人需要遵守的律法,當中也有關於同性戀的律法。「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18:22)這是神所憎惡的,而且犯這樣誡命的人會有嚴重的後果:「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20:13)所以,若有人說聖經沒有明明指出同性戀的罪,那麼,又應怎樣去解釋這兩段經文呢?
當然,支持同性戀的人仍然有他們的爭論,最普通的是質疑這些舊約中對猶太人的規條,我們今天的信徒仍要遵守嗎?如果要,其他的律法如獻祭、禁吃生肉等又要遵守嗎?通常在學習應用聖經方面,我們會找出經文的道德及神學原則加以應用。所以,關於婚姻及性方面這些道德上的原則,信徒當然仍要遵守,否則,我們可以把所有的舊約聖經,甚至新約聖經都完全的摒棄。
三) 保羅的斥責(羅1:26-27;林前6:9-10;提前1:9-10)
新約也有多處的經文提及同性戀的罪,最常被使用的是羅1:26-27「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經文是很明顯提到當時的人放縱情慾,他們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這就是同性戀的行為。若果這還不夠清楚,聖經提出他們的行為是「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這些人更大的罪不單是明知故犯,「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1:32)
反對的人的爭辯有三:1) 保羅只批評那些由異性戀轉為同性戀的人,所以,那些由始至終是同性戀的人不包括在內;2) 保羅指斥那些不知羞恥的放蕩行為,而不是真誠及委身的同性伴侶;3) 認為羅馬書的指控只針對當時異教徒的行為。今天,支持同性戀合符聖經的人可能會有更多的理由及解釋,你的看法又如何呢?
最後兩段經文(哥林多前書 6:9-10及提摩太前書 1:9-10)都同樣指出「親男色的」是淫亂的罪,行這樣事的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當然,這篇短文的用意不是要指控同性戀者,而是從聖經中看神對同性戀行為的教導。同性戀行為是一項罪,但不是最大的罪,更不是唯一的罪。聖經沒有教導我們消極地去歧視及嘲諷同性戀者,相反,我們應加以接納,及為他們禱告。其實更正面去看同性戀的行為應從創世記中神設立婚姻這一夫一妻的制度中去了解兩性的需要和滿足。願聖靈幫助我們。